“丈夫”要“妻子”跟自己过日子,却要求“妻子”跟 “媒人”办“结婚证”,这一要求惹出官司并败诉。这标志着华冶轮换工维权破冰。
律师答疑让三名轮换工惊出一身冷汗
2006年4月6日,领到了胜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李铁环、刘海军、陈永虎露出笑脸,他们高举起《裁决书》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门口合影留念。
ID:108708-00014 们高举起《裁决书》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门口合影 图片来源:CCN传媒图片网
三人分别来自河北保定和甘肃武都,80年代,总部设在河北邯郸的华北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将数千名青年农民招进来,经培训后从事井下作业,一干就是20年。
几十年间,华冶依据当时的政策语境,称李铁环之类工人为“农民轮换工”。1995年《劳动法》实施,他们的身份本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制工人但也没有变更。2005年12月21日,华冶鄂州公司常务经理刘子荣要求工人们与位于河北武安的一家劳务公司签定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签了合同后仍然在各自原岗位上工作,所不同的仅仅是,工人们的工资里,每人每月会另外被扣掉15元给劳务公司,名为“工资管理费”;不签劳务公司合同者,不得上岗。
早在2004年底,华冶鄂州公司劳资管理人员就拿了单位名称空白的劳动合同书让他们签名,他们在这份为期1年的合同书上签名后被管理人员收走,等他们再看到这份合同时,用人单位栏目加盖的却是劳务公司的印章,此事让他们充满疑惑,2005年单位终于明确说了出来。
有人不假思索就在合同上签了字,但陈、李、刘认为这个合同有问题。他们听说在一个单位干10年以上应该签长期劳动合同。于是,他们相约来到鄂州城区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他们早已拥有跟正式职工一样的工资(加班补助)、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的劳动者权利,而如果跟劳务公司签了那份合同,合同期满就可能使他们这些权利因为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依法保护,这个时效从发生争议只有60天。
三名轮换工惊出一身冷汗,回到工地表示与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不算数,要签只能跟真正的用人单位---华冶鄂州公司签。结果遭到拒绝,他们没能再上岗。
2005年12月30日,他们来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委托曾建华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华冶被指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
3名工人在仲裁申诉书中要求:①裁定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合同无效;②补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保费,其中应该为刘海军补缴51680元、李铁环48960元、陈永虎43520元;③退还押金和 “工资管理费”每人480元;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人18000元;⑤支付加班工资每人81307.8元、工龄工资每人400余元;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于2006年1月21日开庭审理。三名工人直指华冶要求员工跟劳务公司签定合同,是有意转移他们的劳动关系以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确认:截至2005年12月31日,3名申诉人在华冶的工作年限分别为:刘海军20年、李铁环19年、陈永虎17年;3名申诉人2005年1月与武安(劳务)公司签定的合同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在华冶鄂州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工资表抽查,计算出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到劳动关系解除的2005年,3名工人每人超出勤737天,华冶鄂州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①华冶补发申诉人工龄工资、退还工资管理费、退还押金。该3项之和,刘海军1029.00元、李铁环981.00元、陈永虎900.00元;②补发加班工资每人14507.80元;③为3名申诉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为每人缴纳(1996-2005)养老保险费17229.60元,若补办不成,向其每人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每人23622.00元;④支付3申诉人1996年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偿金,刘海军14358.00元、李铁环12922.00元、陈永虎10050.00元;⑤支付3申诉人回乡生活补助金每人14173.20元;⑥赔偿3申诉人工资损失每人3543.30;⑦仲裁费用合计2900元,被诉人承担2100元,3名申诉人承担800元。
据了解,如果3名申诉人在华冶鄂州公司顺利工作,每人总计赢得近7万元的标的中,只有1万多元的“回乡生活补助金”是他们向律师咨询之前的心理预期,这也是大多数华冶“轮换工”的心理预期。律师说,而如果他们糊里糊涂地签订并执行完毕跟劳务公司的合同,这一点权利都可能面临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律师解读《裁决书》
曾建华律师说,3名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标的总额为44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的标的总额近21万元,之所以会有这个差距,主要因为3个方面:
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事实认定上的不一致。申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这种实际存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应该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简称[1994]481号文件)第八条计算经济补偿金,分别为20个月、19个月和17个月;而仲裁机关将此法律事实认定为“终止”劳动合同,补助金计算12个月,相差近5000.00元;
客观事实与证据能证明的法律事实的差别。客观事实上,申诉人超出勤工作的时间是休息日和法定假日而不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因为深井下工作日作业延长时间在事实上做不到,这在劳资双方都是众所周知的,但由于申诉人无法举证证明是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仲裁庭只好将法律事实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时间加班工资为150%、休息日加班为工资200%、法定假日加班为工资300%,所以申诉人请求加班工资各81307.00元,而仲裁裁决支持各14507.00元,相差66800.00元,这个由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体现了最大限度照顾用人单位利益。
以上两方面的差别,曾建华律师表示可以理解,而医疗保险没有支持,他表示难以理解。虽然医疗保险费可以不支付给3名申诉人本人,但医疗保险金当中有近1万元应该进入3名申诉人个人帐户。
三名轮换工说:在此案两次开庭期间,仲裁员多次试图调解,但华冶表示在仲裁裁决后,公司要向法院起诉,打完一审打二审,用诉讼程序来拖垮我们,我们很害怕。
2006年4月10日,记者试图征求华冶方面对上述事实的说明并阐明立场。出人意料的是,华冶方面采取了全面回避。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例。 (CCN传媒图片网 曾小凤)
(文章来源:CCN传媒图片网 黄凤荣)